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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隔空助力”他人自杀并炫耀,判故意杀人罪!

来源:法治日报     时间:2023-08-12 19:02:42


(资料图片)

“马某在社交软件上发布一条‘定时说说’,说在某酒店房间内自杀,请警察去收拾他的遗体!”2021年12月1日20时,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报警中心接到马某同学的报警电话。

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过现场勘查,年轻男子马某在房间内死亡,房间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现场无破坏痕迹,财物无丢失情况,排除他杀可能性,初步认定为自杀。

随后,民警对马某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发现马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生前与微信昵称为“何杨”的网友详细交流过“如何自杀”,“何杨”向马某详细讲解自杀方法。在马某死亡后,“何杨”还通过微信联系马某,以确定其“是否真正死亡”。

一起“隔空助力”他人自杀案件,由此展开侦查……

来自网络的“死亡邀请”

历城公安迅速着手核查“何杨”的真实身份。经查,“何杨”为外省冯某,是马某死亡前一周通过某网络平台结识的新网友。2021年12月3日,历城公安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进行刑事立案,并于12月5日将其押解归案。该案与传统故意杀人案的明显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网络平台与被害人进行“隔空交流”。鉴于此,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邀依法介入该案,检警双方通过沟通协作,很快确定了办案方向。在检察官的建议下,民警调取了冯某全部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网购记录等资料。“一起吗?我有无痛死亡方法!”“是否一起自杀?”随着侦查工作的深入,案件真相逐渐浮现。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冯某在互联网论坛上多次搜索自杀、抑郁的相关文章,并主动向留言评论的百余名网友发送诱导性信息。冯某甚至还加入多个微信群,以“与他人一起自杀”为由,向多个网友介绍、推荐自杀的方法。而在酒店自杀的马某正是看到这些信息,才加入了“一起自杀”的行动。据了解,马某系某学院在校学生,因患抑郁症曾欲跳楼自杀,但出于对死亡过程中痛苦的恐惧,他放弃了自杀念头。2021年11月24日,马某在某App上看到了冯某的留言后,通过微信联系上了冯某。冯某向其发出“一起走”的邀请,并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将“无痛死亡”的方法详细地展示给马某。

从提供方法到催促自杀的“洗脑连环套”

“兄弟,我给你推荐一个无痛的方法吧!包送走!”在频繁的文字、语音、视频聊天交流中,马某被冯某不停“洗脑”。冯某诱导性的话语,让马某轻生的念头愈发强烈。冯某不仅向马某传授自杀办法,还多次与其视频教授以保证自杀一次性成功。同时,冯某还否定了马某在宿舍自杀的思路,推荐马某去宾馆。为坚定马某的自杀决心,冯某不断表示自己早已忍受不了煎熬,催促马某“尽快走”,不然自己就要“先行一步”。马某到达宾馆后,冯某又频繁向其发送信息,并主动拨打视频电话,与马某进行了长时间沟通。之后,马某留下遗言“冥想一会儿,准备走了”。随后,马某自杀身亡。马某自杀后,冯某通过微信多次追问“兄弟,走了吗?”,并在互联网上向其他网友炫耀“看,我刚送走的!”

网上“帮助”他人自杀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冯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教唆、诱导或传统意义上的帮助行为?冯某的行为与马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何评价相约自杀行为的刑法责任?针对这些争议焦点,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以被害人马某的日常表现、人际关系等作为调查重点,询问被害人的父母,实地走访马某的同学及辅导员,并通过调取学校监控、恢复被害人手机与电脑的电子数据等,较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检察官还邀请法学专家与侦查人员多次召开研讨会、听证会,听取多方意见,反复审查论证。2022年7月,历城区检察院以冯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023年2月该案一审开庭。开庭审理阶段,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与犯罪事实均有异议,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检察官向法庭阐述:被告人冯某以相约自杀为名,主动向被害人推荐、传授自杀方法,发送自杀工具购买链接,提供虚假的自杀成功范例,促使被害人实施了自杀行为。冯某对被害人实施的“隔空助力”基本等同于“面面相授”,产生了实质帮助,反映出其明显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予以帮助的主观故意,且其帮助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023年4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对一审判决结果,冯某不服并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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